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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110月修订)

 

序  言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1980年成立的湖南水利技工学校,先后经历湖南省水利水电学校泉塘分校、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学校等发展阶段,2005年升格为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成为全国水利高职教育示范院校,2013年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学校,2021年成为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始终围绕字做文章,培养了大批服务基层的水利水电技术技能人才,为全国特别是湖南的水利水电事业及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致力于建设湖南水利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湖南水旱灾害防御实训基地、湖南水情教育基地、水利行业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湖南水安全应用技术创新中心和湖南水文化传播服务中心。

学校走特色办学之路;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三高四新战略为引领,贯彻水安全战略,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办学思路,坚持政治建校、行业立校、依法治校、质量强校、人才兴校、创新活校、开放办校、文化润校的办学方针;秉持上善若水、求真致远校训、明德修身、崇技尚能校风,弘扬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新时代水利精神,致力于建设省内领先、行业示范、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湖南水电职院。学校英文名称:Hunan Polytechnic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英文名称缩写:HNPWE。学校域名:www.hnslsdxy.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四路20号。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设立分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要为全国特别是为湖南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水利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经费与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任免学校负责人;提供学校办学资源,保障经费投入,尊重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保障学校事务不受校外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职责,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体公开学校重大事项,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责,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对接水利产业,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校专业设置以水利、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为龙头和特色,以财经商贸、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资源环境与安全为辅助和支撑。专业设置可视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制定和调节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规模及专业确定单独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在落实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情况下,自主制定具有本校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按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师生积极开展应用科学研究,并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与企业技术研发,提供各类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本科层次为辅,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完善学分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水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构建多元主体评价体系,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水平和能力进行科学评价,促进学校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扎实做好创新创业和就业工作,坚持双创教育与思政教育、专业教育、职业发展、实践实训和实习就业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学校培育、基地孵化、市场创业工作。突出专业特色,服务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协同机制,积极开拓就业渠道,提升就业质量。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五)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依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创业创新指导以及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函授、自考、在职学习等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与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四)在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聘用教职工。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和技能等级认证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为学校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离退休制度。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客座教授、外聘专家及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必要时可邀请教职工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须有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中国共产党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四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美育、体育、劳动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与会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邀请教职工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四)审议专业调整优化、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校企合作等方案;

(五)评定学校自主设置的教研、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研、科研项目和课题;

(六)评定学校教研科研成果奖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科研成果等;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指导学校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九)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术造诣深、教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和履职能力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校领导、二级教学单位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外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咨询的非常设性专家工作机构。其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专项规划,研究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二)对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信息化建设、国际交流等进行宏观指导;

(三)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四)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原则意见。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各专业领域的优秀教师以及行业企业知名专家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校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部)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聘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自主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机构,按照上级核定的标准合理调整人员编制。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等教辅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学院(部)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学院(部)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三)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学院(部)工作正常运行;

(四)组织本学院(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组织实施与本学院(部)相关的重点项目申报与建设;

(五)组织本学院(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学院(部)内部资产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是学院(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部)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部)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部)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学院(部)的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等;

(二)讨论决定本学院(部)教学、教材、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学院(部)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学院(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职业培训、在职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函授、自学考试等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发展规划、咨询服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评选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与成果等任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服务社会、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涌泉奖教奖学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按照国家有关捐赠规定合理使用,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牵头组织湖南水利职业教育集团。湖南水利职业教育集团是以湖南省水利行政部门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水利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非行政区域性教育组织,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旨在加强湖南水利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与共享,形成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水利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发展。

湖南水利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制,设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湖南水利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照学校授权面向社会筹措资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和内部审计监察,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经费管理原则,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并加强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合理使用,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安全保卫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由蓝、白二色组成。外围为白色底色的环形,上方为蓝色的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为蓝色底色圆形,圆形中间是一个水波形状的白色字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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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圆形证章,形状与字样与学校徽志一致,外圆环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金色,中间的圆形底色为金色,圆形中间的字变体为蓝色。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蓝色长方形。旗面左上方为蓝白二色的校徽图案,正中缀中英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长宽比为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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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水与电的交响》,黄艳作词,王青作曲。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后,经湖南省水利厅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办公会提议,或由30名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三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