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湘水学院学〔20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
(一)全日制在籍在校,能正常参加学习活动;
(二)遵纪守法,无警告以上处分;
(三)生活俭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统计在册的贫、特困生。
第二条 为了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一个学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且须按规定轮换。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三条 岗位设置
校属各部门须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核同意其申报要求后,填写《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方可设岗招聘;
凡发生岗位变动、人员调整、各岗位指导老师应提前5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人员上岗或离岗,以保证管理及时到位、档案完整齐备。岗位指导老师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的上岗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为其支付报酬。
第四条 学生上岗程序
1.申请:有意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从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网页下载并填写《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2.竞聘:各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对聘用上岗的学生,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处室部门报送名单进行备案登记。
3.临时性工作岗位招聘学生,手续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五条 凡需在我校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应向学生工作部申报,填写《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在我校招聘学生。
第六条 凡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需要在校园内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向学生工作部和有关部门申请,申请中要写明服务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形式、时间、地点、用工人数、报酬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在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学生工作部、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须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与学校签订《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安全责任协议书》、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若发生责任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承担。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的要求;
3.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4.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由用工单位聘用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2.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
4.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5.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签订的《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外勤工助学安全责任协议书》,且应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工部门或单位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报酬发放
第十条 用工部门应按照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和工作情况,统计和确定学生上岗工时和考核等级,填报《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并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办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便于工资报酬统一发放。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人均每月的劳动报酬为480 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12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
报酬发放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如发现假报、虚报或学生异议较大、师生反映较差的,将降低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勤工助学报酬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处室部门报送考核结果编制全校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于该学期结束前一次性由计财处打入学生账号。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用工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及格、不及格三等。“优”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岗人数的30%,考核不及格者,学校将不再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停止该生勤工助学活动:
1.诚信记录不合格;
2.因劳动严重影响学习,必修课不及格;
3.无故缺勤,月累计达10小时,不服从指导老师安排的(迟到、早退三次按缺勤1小时计);
4.不服从勤工助学岗分配,挑三拣四;
5.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
6.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
7.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劳动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协助用工单位、部门处理。)由学生自身原因(如不按要求作业)造成的事故,由学生家长处理,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协助用工单位、部门协同处理。学生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校内、外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符、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人单位、部门发生矛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