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湘水学院学〔2021〕7号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在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评定,综合素质测评是评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第一章 奖学金
(一)奖学金参评对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注册在籍在校学生。
(二)奖项设置
1.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
(2)二等奖学金:500元/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3)三等奖学金:200元/年。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4)原则上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依据测评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取。
2.单项奖学金
(1)学习、体育、文艺活动、科技竞赛: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习、体育、文艺活动、科技竞赛中获奖者,或在校以上(不含校级)正规刊物发表论文、作品者,经学校认可,并署有学校名称的可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组织部门制定并发放奖金。
(2)社会实践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被学校认可),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者,可获得社会实践奖,奖励50-500元。
(3)精神文明奖: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获精神文明奖,视其影响大小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三)参评奖学金学生的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
2.体育锻炼达标或体育测评分达80分及以上;
3.凡参评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优先考虑已通过英语、计算机省级考试的二、三年级学生。
4.凡参评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各科平均成绩分别在80分、78分以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
5.留级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者。
3.无故旷课、不参加政治学习、劳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第二章 荣誉称号
(一)荣誉称号种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二)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获得一、二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优秀干部评定条件及比例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
2.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老师,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3.能团结广大同学,在工作中以身作则,富于开拓精神,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4.学习成绩良好,学年考试考查科目平均分在70分以上,每门成绩合格。
5.优秀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人数的15%。学生会、校团委干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原则上不超过30人。优秀班干部按班级人数的4%进行评选,重复担任职务的优先在基层参评。
6.优秀学生干部奖金:200元/年。
(四)评定机构
1.各班辅导员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的申报工作。
2.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的审核工作。
3.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全校学生奖学金与荣誉称号评定组织工作。包括指标划分、评比审核等。
(五)评定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二周内,各班级完成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2.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好有关表格后,由各班班委会、团支部、辅导员、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上交到学生工作部统一审查。
3.学生工作部组织完成奖学金与荣誉称号评定审核工作,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一周),并根据公示结果报学校审批。
4.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学金及证书。
5.奖学金按学年评定。
(六)奖励原则
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如获得国家奖、国家励志奖、国家助学金,不重复发放学校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