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四)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
(五)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解除处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分别需经过六个月、八个月、十个月、一年的考核;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能认真撰写思想小结(警告处分1篇思想汇报,严重警告处分2篇思想汇报,记过处分3篇思想汇报,留校察看4篇思想汇报);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四)在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第五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意见后,将解除违纪处分申请书、《受处分学生考核档案》(思想汇报、谈话记录表)、《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签署处理意见,记过及以下解除处分由学院发文,学工处备案;对留校察看及以上解除处分的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由学工处发文。
第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二)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一周内,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当及时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还应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第七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九条 原处分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十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
姓名 | | 学号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所在学院 | 学院 级 班 |
原受处分决定文号 | | 受处分种类 | |
联系电话 | | 受处分日期 | |
班级评议意见 | 班长: 团支书: 副班长: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签字(章): 年 月 日 |
学工处意见 | 签字(章): 年 月 日 |
主管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一份留学院、一份报学工处备案。 |
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
被谈话人 | | 谈话时间及地点 | |
谈话人 | | 记录人 | |
谈话内容: |
谈话效果 | □好 □中 □差 |
记录人签字: | 谈话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