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湘水学院〔2024〕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学校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三年制高职专科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学年,五年制高职专科生的标准学制为五学年。
第四条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离校,毕业证书按规定时间发放,但在校学习时间三年制学生不少于二年,五年制学生不少于四年。
第五条 凡在三年、五年标准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专科生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五年制高职专科生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七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因患有疾病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鉴定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册,毕业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顶岗实习不合格者在校期间不得重修,按结业处理,在毕业后二年内返校申请重修,重修合格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备注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第五章 课程重修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对象
(一)课程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二)在课程考试中缺考者;
(三)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五)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课程不及格者;
(六)在校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不满意者。
第十六条 重修方式实行组班重修、跟班重修、教师辅导与学生自学相结合等方式。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和学校教学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在校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学生每学期课程重修申请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四门(毕业生除外)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班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超过30人时,学校将开设专门的重修班,并委派教师定时、定点对重修学生进行重修辅导授课。组班重修课程的教学课时数不低于原教学计划的1/3。教学过程一般安排在9、10节课或双休日进行。
(二)跟班重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重修学生跟正常开课班级学习,完成重修。当重修学生的正常课程与重修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时,允许其免听冲突部分的重修课程,但须办理免听手续,认真自习并按时完成作业。
(三)教师辅导与学生自学相结合: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少于30人,各教学单位将委派教师在休息时间对重修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课外辅导学生时不低于原教学计划的1/4。经与教师协商,学生也可以以自学为主,但须完成任课老师规定的作业,参加考试。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修: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一般应在下一学年结合实际补作或重作;毕业论文、顶岗实习,一般应在毕业后二年内返校申请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重修课程已不再开设,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
第十七条 重修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公布后的第二周发布重修通知,并通知学生开始办理重修手续。
(二)学生进入教务系统申请重修。
(三)教务处导出申请名单,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录入收费,申请重修学生网上缴费。
(四)财务处将缴费名单反馈教务处,教务处在系统修改缴费状态,安排重修。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五)教务处向重修学生下达重修通知,通知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重修学生。
(六)重修报名时间结束后,教务处根据报名名单、人数及课程,确定重修班开设方式及安排,并将教学任务下达给各教学单位。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受理转学与转专业时间
学校受理转学与转专业时间为每年12月中下旬及6月中下旬。
第十九条 转学条件及程序
(一)转学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三)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初审后领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先由转入学校签字同意后,学生将转学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交回转出学校,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联合审查;
3.学籍管理领导小组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主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
4.学校将转学相关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学生在转入、转出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转学需提供的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
2.转出、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3.转出、转入学校对转出、转入学生进行公示及公示结果的材料;
4.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二份,并加盖学校公章;
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二份,并加盖学校招生就业处公章;
6.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8.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转专业的条件
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新生入学时,因学校录取工作原因造成现专业与本人志愿严重不符者。
4.休学后原所修专业已不再招生。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3.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5.降分录取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要求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者。
6.要求转入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的专业者。
7.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8.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含)及以上学生。
(三)转专业程序
1.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提出转专业申请;
2.转出、转入二级学院院长签暑意见;
3.教务处对拟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
4.教务处从平台导出名单,上报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签字后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外网进行公示;
5.学生因转专业而未学的课程实行重修。若转入新专业后所开设的课程确在原专业已修完且符合免修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转入二级学院认定后可以免修。
第七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
(一)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二)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三)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或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五)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程序
(一)学生本人在“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提出休学申请,上传身份证复印件;
(二)由辅导员、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在平台签暑意见;
(三)教务处签暑意见;
(四)分管教学副校长进行审批。
学生本人及时到平台查看进度,流程结束后,及时下载打印学籍异动通知单和《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离校手续单(休学)》,办理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复学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学期的开学二周内提出复学申请。
(一)复学条件
1.因病休学者,须带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证明。
2.因退伍保留学籍者,应提交退伍证复印件。
(二)复学程序
1.学生持《学籍异动处理通知单》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达到复学条件的学生,二级学院在“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2.教务处对复学学生进行审核。
3.分管教学副校长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0学时的;
5.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而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因行政处分,学校决定必须退学的。
(二)学生自愿退学在“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上传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家长签名的退学申请),经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书记签署意见,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三)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通知家长;对自己申请退学的学生,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申请,并完成《学生退学申请表》上指定的全部手续后,将退学申请表交教务处。
2.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向学生发放肄业证书,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表交教务处保存,学生档案按相关文件执行。
4.自愿退学的学生自分管校长审批之日起、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四)学生对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开除学籍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湖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登录“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校对系统”确认个人信息,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标准者,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八条 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
(一)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
(二)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和意愿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即辅修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休学除外),也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学习期限),留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需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经学工处同意,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仍有学籍;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二年以内,按规定缴费,可参加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发放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二年后不再安排重修,发放结业证书。及时公布每学期的重修报名通知及相关注意事项,同时在学校官网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未取得结业总学分,但学满一学年以上自愿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学校开除学籍处理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电子注册平台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凡毕业时学分未达到,学生本人申请办理结业证书的,毕业后二年之内申请考核换证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考核换证费,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结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湘水学院教〔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