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高校学习期间成绩特别优异,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高校学习期间成绩优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校每年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生,同时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奖学年无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原则上需获得两个校级及以上荣誉或竞赛奖励,优先考虑获得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及参加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学生;
(六)学年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10%(含)。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需获评校级奖学金。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乱花乱用、吸烟酗酒现象,师生反映良好,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分三等,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600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务处处长、保卫部部长、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组员,讨论决定评选工作重要事项和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各班级应成立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章 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下达的评选指标,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生规模,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根据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申请表,上交班级评议小组。
(二)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公示,确定出本班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名单及有关资料上交给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三)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本学院各班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出本学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名单,并在二级学院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把初审名单及有关评审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及评选资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审批及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审委员会组织成员进行评审审核,确定出学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单,并把审核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名单及有关资料上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在收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下拨的奖助资金后,及时转给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资金拨付到学生的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为春秋两季发放。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省教育厅、省资助中心颁发获奖证书,获奖材料记入获奖学生档案中。
第十九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已发资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记录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