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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及《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修订)

校属各院(部):

现将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及《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2.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3.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高职五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品行考核优秀;

(四)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可优先考虑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一等奖学金等荣誉称号的学生。

四、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当年教育厅下发的实际指标,分配具体名额至各院(部),由各院(部)组织等额推荐;

(二)各院(部)将评选结果在院(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签署系部推荐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发放及管理

(一)学校在奖励资金到账后,按规定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二)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记录处分。

七、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高职五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品行考核优秀;

(四)学年度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被学院认定为贫困生。

四、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实际指标,分配具体名额至各院(部),由各院(部)组织等额评选;

(二)各院(部)将评审结果在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签署推荐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发放及管理

(一)学校将在奖励资金到账后,按规定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

(三)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入学校奖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3: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主要资助学生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及五年高职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4400元/生·年,二等3300元/生·年,三等2200元/生·年。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四、评定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和评定。

五、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实际指标,分配具体名额至各院(部),由各院(部)组织学生实行等额评选;

(二)各院(部)将评审结果在各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签署评审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六、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取消受助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生活奢侈,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

(三)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勉强参加不发挥积极作用者;

(四)休学、跟班试读者;

(五)违反其它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发放及管理

(一)学校在资助款到帐后,按学期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将助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

(三)学生获国家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已发助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助学金存入学校奖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八、本评审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