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及违规处罚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内设宿舍管理科(简称宿管科),具体实施学生公寓管理。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要围绕学校“三服务两育人”的工作宗旨,以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热忱优质的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健康向上的氛围为目标。努力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安居乐学的公寓文化氛围,为学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条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顺利进行,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共同开展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在公寓内的纪实考评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寝室分配调整;管理好公寓内的水、电设备及家具管理;负责学生宿舍的规划、住宿资源的调配;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负责对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卫生、纪律的监督、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公寓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协助保卫处搞好公寓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总务处做好公寓内公共财产的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各栋设立栋长、各层楼设立楼长、各寝室设立寝室长,在宿管科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栋长、楼长、寝室长应经常听取学生意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研究改进工作。宿管科应对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在公寓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直接与学生的奖学金及各种评优评先、推优入党等挂钩。
第三章 学生住、退宿及走读生管理
第七条 凡本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入学时服从宿管科的寝室床位安排,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者,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第八条 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秩序,未经宿管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科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安全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宿管科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公寓住宿。未经院系及宿管科批准而擅自在校外住宿者,除校外安全问题自负外,其校内床位住宿费仍须缴纳。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的,需到宿管科办理相关走读审批手续。
学生申请走读条件:
1.家庭居住处在学校附近者。
2.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神经衰弱病症等不适合在公寓集体居住的疾病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特殊情况下需家人陪护上学者。
办理走读手续的程序:
1.由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及证明材料。
2.学生按规定完成走读手续。
3.走读生签订协议书并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宿管科进行登记备案及退寝手续。个人物品不准留在公寓内,原床位不予保留,走读期满需要返院住宿需重新申请经批准另行安排寝室。
4.走读生在校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学生在校外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均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公寓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宿管科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公寓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寝室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公寓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宿管科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两天之内)留宿校外人员,必须经宿管科批准后,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的,须凭有效证件到本楼栋宿管员处办理。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宿管科,由宿管科安排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十八条 自觉树立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
第十九条 增强安全意识。公寓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1.擅自挪用、损毁消防器材者。
2.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蒂或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使用劣质电器,如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具、无3C 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 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4.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私撤电表箱铅封、非充电卡插入电表箱。
5.使用吊床、吊椅、沙发等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设施者。
6.有其它可能给公寓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等级处分。
第二十条 为维护公寓治安秩序,入住人员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公寓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注意保护公寓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学生公寓为人员密集、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学生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客人晚10:00前必须离开公寓,严禁异性互窜寝室,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呼。
第五章 公寓公共环境及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公寓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分类打包成袋及时带到楼下指定垃圾堆放点的对应垃圾桶内;剩饭菜须打包扔至楼下厨余垃圾桶内,不得倒入下水管道,保持下水管通畅。打扫卫生不要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避免因漏水造成楼上楼下纠纷(如因漏水引发财产纠纷,由冲洗地板寝室学生承担赔偿责任);废弃充电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放入有害垃圾桶内。保持室内干净整洁、通风和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公寓周围绿化地,自觉保护环境。
第二十四条 公寓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水倒至走廊内。
2.将垃圾扔至走廊或楼梯间里。
3.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或乱丢垃圾。
4.随地吐痰。
5.乱丢果壳、纸屑、口香糖等杂物。
6.公共场所内堆放晾衣架、鞋柜(架)等杂物。
7.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8.在公寓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9.在公寓内饲养狗、猫、兔子、蜥蜴、仓鼠、鸟等宠物。
10.在公寓内擅自装修,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等。
11.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讲究文明礼貌,遵守文明公约。公寓内严禁大声喧哗和打球、踢球、溜冰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公寓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或瓶胆等爆响物,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和睦相处。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经商或其它相关行为。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货物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学生也应当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公寓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宿管员、宿管科或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注意晚间关门时间,公寓楼夜间10:30应自觉熄灯及关门(节假日、周末延迟半小时)。住宿者应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注意防盗安全。晚上10:30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
第六章 公寓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寓楼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要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如发现楼内家具设备有损坏,请及时在“微哨”APP上报修。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公寓用电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楼全部安装智能电度表,实行一室(或一户)一表供电,分室(或分户)计量,定量配给,超量缴费购电的管理办法(在智慧校园中充值)。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生每人每月可免费供电5度,供3吨,超额部分的水电费自理,超额部分的水电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在“微哨”APP上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私接电路、私撤电表箱铅封、私调水表一律视为窃电、窃水。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及窃电行为,如有违反,除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处罚细则规定处理。
第八章 公寓钥匙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寓钥匙由宿管科统一管理,住宿者每人配发一片,学生离校须办离校手续,交出统一配发的钥匙,否则,防盗门钥匙按30元/片赔偿,挂锁钥匙、柜子钥匙按15元/片赔偿。
第九章 公寓空调、洗衣机、热水、直饮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改善学生的学习与生活环境,规范学生宿舍空调、洗衣机、热水、直饮水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请严格遵守各运营公司的使用管理规定。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各运营公司负责。
第十章 公寓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公寓内计算机的管理,请严格遵守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主要条款如下:
1.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物品搬出校园时,需由楼栋管理员开具物品出门证明。
2.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计算机不用时,应将其关闭,切断电源。
3.严禁私自跨寝室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4.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装置,并注意用电和使用安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十一章 学生寝室布置
第三十四条 寝室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寝室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公寓楼的住宿条件,制定相应的寝室布置规范化要求如下:
1.蚊帐、床帘(床帘须拉起来)、被子、床单要保持清洁,被子统一叠放在一侧;床沿,护栏,上床扶梯无灰尘,不挂衣服毛巾;床上物品整齐、统一方向;床上不得放排插。
2.保持书架、箱架整齐、美观、清洁,书本摆放整齐,箱架上无乱张贴,箱顶无灰尘。
3.桌子、凳子排列整齐有序,保持整洁,桌凳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床下鞋子鞋跟朝外(或朝内)摆成直线。
4.走廊及阳台干净、无积水、无痰迹、无堆放杂物,水槽无污垢,垃圾篓,撮箕内无垃圾堆积,栏杆上不堆放物品,用品摆放有序。每个宿舍内的垃圾不允许堆放在宿舍门前走廊处,门前走廊保持干净。
5.地板须干净无纸屑,无痰迹,无烟头,无酒瓶,无杂物,垃圾能够及时清理,地板不得放置排插。
6.墙壁干净、无蜘蛛网、无痰迹、无乱涂乱画;各种开关保持清洁;门窗干净无尘埃;窗台不堆放杂物,不张贴明星海报、广告(风景画、积极向上的书法可张贴)。
7.宿舍内电脑、台灯、洗衣机等电器设备须摆放整齐保持整洁,空调上及连接电线上不准放置物品,排插线条理清楚,不得杂乱堆积,不得有违规大功率电器。
8.不得故意锁门,宿舍内应贴有文明公约、安全公约和值日表。
第十二章 公寓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住宿者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
1.热心、积极地参与寝室各项活动。
2.有共同的寝室生活理念和集体荣誉感,不做与寝室生活理念背道而驰的事。
3.多承担寝室生活中涉及的责任和义务。
4.宽以待人,不小肚鸡肠过分计较。
5.多做换位思考,不做因一己之私而影响室友学习和休息的事。
6.多与室友沟通和交流,多为他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7.珍惜室友间的情感,不要做违背或有损室友之间友谊的事。
8.团结互助、关爱他人、热心助人、共同进步。
9.平和礼让,不要对室友趾高气扬或冷嘲热讽。
10.不要在室友间拉帮结派,孤立他人。
11.珍惜他人劳动成果,保持个人和公共卫生整洁。
12.不要做与寝室文化氛围不和谐的事。
13.争创免检寝室和文明寝室。
第三十六条 公寓文明公约
热爱宿舍,讲究卫生,勤于内务,保护环境。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公益,互敬互助。
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崇尚科学,重教尊师,自强不息,提高素质。
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健康生活,增强体魄。
行为检点,举止文明,说话和气,礼待宾朋。
衣冠整齐,言谈有度,节水节电,宿舍和睦。
按时作息,遵守纪律,团结协作,争创一流。
第十三章 学生寝室值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持寝室整洁、优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制定每人轮流负责一周的寝室卫生值周制度。
1.排周:
(1)在开学第一周,各寝室根据住宿情况排定值周表。
(2)每个寝室应确保值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安排,并及时上报有关宿管部。
2.值周生职责:
(1)值周生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如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
(2)值周生必须在每天上午8:00、下午2:00 之前打扫完卫生。
(3)负责卫生间的清扫和整理。
(4)为保持寝室及走廊清洁,垃圾一律直接倒入卫生桶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
(5)值周生应督促寝室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6)值周生应积极配合寝室长组织参与寝室文明建设活动。
(7)周末寝室卫生大扫除由寝室全体同学共同完成。
(8)做好熄灯、报修等寝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寝室长做好寝室安全、纪律等工作。
一学期内二次寝室卫生检查不及格的值周生和学年寝室综合测评不及格,以及违反其他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宿管科将通报各二级学院,建议取消该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章 寝室长
第三十八条 寝室长是学生寝室文明建设的核心,寝室长由寝室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寝室长若有调整,应报宿管部备案。
寝室长工作职责如下:
1.保证和组织寝室值周、清扫卫生以及公益劳动等的顺利进行。
2.组织好寝室活动,开展丰富健康的寝室文化活动。
3.处理寝室日常报修、管理等工作,协调好寝室成员之间的关系。
4.维护寝室利益、安全、纪律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5.积极参与公寓管理、教育、服务等活动。
6.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献计献策。
7.积极配合宿管部、宿管员做好公寓管理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8.模范地遵守并督促寝室其他成员遵守公寓管理规定。
第十五章 奖 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寓楼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学年度,学生工作部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给予表彰及奖励。
2.对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建议学校给予奖励,并按学校规定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
3.宿管科在当年文明寝室长及宿管干部中直接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4.住宿人员表现优良的班级方有资格参加校级“先进班级”的评选。
5.宿管科及时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抓到盗窃分子、小商小贩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登记入册,并报学校在个人综合测评中给予加分。
第十六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违反第三章条款的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第八条,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违反第十条,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却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除要求搬回校内公寓外,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公寓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第十一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四章条款的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第十五条,携带剧毒、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有污染环境的物品进入公寓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违反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组织举报,知情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第十七条,住宿人员私自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引起寝室财物丢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4.违反第十九条,第1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第2点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的追究责任人相关经济责任,并处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3点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批评;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责任人相关经济责任,并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第4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5点经教育尚能改正者,没收设施,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5.违反第二十条,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勤,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辱骂、恐吓或故意刁难学生公寓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五章条款的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第二十四条,对存在条款内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恢复原样,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追究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2.违反第二十五条,在学生公寓楼内喝酒,没收酒和酒具并予以警告处分。在学生公寓楼内酗酒(猜拳行令、饮酒过量)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闹事和聚众酗酒的发起者或召集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蓄意闹事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第二十六条,私自在公寓内从事以个人盈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
4.违反第二十七条,晚归者予以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超过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次晚归按一次夜不归宿处理。夜不归宿者,1-3次予以严重警告处分;3-5次给予记过处分;5-7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次以上劝退。公寓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出入寝室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如因此造成身体伤害,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六章条款的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第二十九条,有意损害学校公共财物者,除由责任者赔偿并酌情给予加倍处罚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损害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害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害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七章条款的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第三十条,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赔偿电表(水表)、线路复原费用,用电量按同类寝室同期用电量的3 倍予以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走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