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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如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学校可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

第四条 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又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举办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观点的沙龙者或参与演讲者,视其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并参加邪教系列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张贴大小字报、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私自散发非法刊物和传单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发布攻击党和国家的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以及通过网络发布违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或不当言论;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法院判决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受到严重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4.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7.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8.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行为;

9.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吸毒行为;

10.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11.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等。

(四)对学生旷课的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6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8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80课时以上(含80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

1.由任课教师对所教课程的平时考试,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情节给于批评教育和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作弊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学生期末考试或者参加省市级以上统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一般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的处分:

1.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策划他人打架者,视其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挑起事端者或打架事件后主动挑起打复架者给予从重处分。双方均动手均给予纪律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用外,视其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用外,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凡打架动用器械(刀、铁、棒等)伤人者,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凡学生内部发生矛盾,从校外请人来打架者或组织人去其他学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相应处分。

(7)凡团伙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相应处分。

(8)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0)私藏管制刀具特别是自制火枪、猎枪等管制枪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送司法机关处理。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偷盗、敲诈、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作如下处理:

(1)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在100元以上(含100元)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以下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分。

(9)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除退赔所消费金额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对于敲诈他人财物者,比照对偷盗者的处理加重一级处理。

(11)对于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损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作如下处理:

(1)对故意破坏公物,造成100元及其以下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故意破坏公物,造成100-200元损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故意破坏公物,造成200-500元或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故意破坏公物,造成500元及其以上损失,或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经常破坏公物、行为恶劣、屡教不改者,影响又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发生两性行为不端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举止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组织举报,知情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的处理:

(1)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校学生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的,由学校保卫部门送公安机关处理,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对学生在校内打麻将,除没收工具外,还做以下处理。

(1)首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后仍未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学生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特别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凡找人代替或替别人上课、开班会、参加活动、就寝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2.私自进行不良网贷(校园贷等)且未按时还贷导致网贷公司人员上门追还贷款者,由家长带回还完贷款方可返校学习,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联系电话等)帮同学或他人进行网贷者,视情节给于警告及以上处分。

13.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在校区燃烧杂物、放鞭炮、在室内私拉乱接电源者。

(3)学生违反晚就寝纪律晚归者,爬围墙入校入宿舍者,彻夜未归者。

(4)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并出口辱骂宿舍管理人员或出手打人者。

(5)无故刁难学生干部,不服从学生干部的管理并出手打人者。

(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7)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8)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9)在校期间私自下江河、湖塘游泳者。

(10)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除纪律处分外还须经济赔偿。

(11)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点蜡烛等使用明火或私拉乱接电线造成火灾者。

(八)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系列荣誉称号。

2.凡在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未解除纪律处分者,一律缓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处分决定的处理程序:

(一)记过及其以下学生违纪处分由二级学院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工处办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学生工作处组织讨论决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一般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学生工作处组织讨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特殊情况直接由学工处组织讨论),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工处办文。

(四)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处理,原则上由学工处出具学生违纪处理决定并办文。

(五)留校察看及以上学生违纪处分的研讨决定,须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

(六)学生处分决定文件分别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处分决定、申诉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应当立案调查取证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作出处分前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 学生本人情况说明或师生谈话材料;

2. 调查取证材料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3. 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认定书)和做出处分的决定或提出处分的建议。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

3.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4.申诉途径及申诉的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按照《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湘水学院〔2021〕38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六)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或者学生申诉后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学校下文之日起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湘水学院〔2017〕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认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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